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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2016/3/23 16:31:33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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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教育局


融教[2014]39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进修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强化教职工队伍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在贯彻执行《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融教〔1999〕094号)、《关于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的补充通知》(融教〔2005〕209号)、《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与护照政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融教〔2011〕446号)等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一、请假要及时。凡需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但事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本人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二、销假要及时。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经教育局人事科批假的,假毕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报教育局。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续假手续而无故不到岗的教师,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岗。

三、请假材料要完整。(1)请病假的原则上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住院病人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学校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2)请分娩假晚婚晚育的为六个月,分两个阶段办理:第一阶段(前90天)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第二阶段(后90天)的需提供第一阶段请假条、独生子女证、上环证明或剖宫产证明。非晚婚晚育的假期为90天,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以及孩子出生证。需请产前假的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手册。(3)请流产假的需提供上述医院出具的证明。(4)请婚假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双方的身份证。(5)公派外出培训、学习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校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把关要严格。各校对请假要严格把关,请假条要签注明确的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请假XX天,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要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对一时难以确认是否属实的要派人调查,尤其是对教职工有反映的弄虚作假者,在查实后要坚决不予请假,并严肃批评教育。对已经办理请假手续并已离岗的教职工,一旦查实属弄虚作假者,请假时间视为旷工。

五、考勤情况要公示。各校要实行考勤签到登记制度,按月统计本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公示,尤其对一学期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教职工要注明请假的事由、去向等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同时要做好本校教职工考勤资料的收集、登记、存档备查。

请各校务必按照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市教育局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考勤管理规定执行不力或谎报、隐报情况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病假探视表》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不在岗人员自查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14年3月3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问答

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月19日正式公布并实施,2月20日《福建日报》全文刊登了《决定》并公布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和《条例》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的热烈反响,并提出大量关于《条例》适用的相关问题,我们对公众所提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及时给予解答。

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了落实中央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需要及时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这不仅是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也是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问:《决定》何时生效及适用范围?

答: 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实施。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对于生育第三孩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委托办证制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实行首问责任。凡属于当地受理范围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推行委托办证制。对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夫妻,申请人无法到场、但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理。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二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还给予奖励吗?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又再生育的,奖励需要退回吗?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问:育龄夫妻避孕节育要求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到夫妻(含流动人口)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由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问:《决定》对婚假、产假、照顾假作出了新的规定,对《决定》颁布前涉及的对象如何操作?

答: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决定》规定的有关假期。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定执行。

问:对于《决定》中规定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执行中如何把握?

答: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问:条例中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答:《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问:《决定》修改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问: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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