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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019/7/2 16:26:13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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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组织或参与地下宗教、邪教、赌博、传销和迷信等活动;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活动;在校内外传播和通过网络传播宗教;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诉求)。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备课上课堂,抄袭他人教案;在上课过程中有接打手机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不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换课;不认真批改作业,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改作业;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六)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体罚或以讽刺、挖苦等变相方式体罚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评先评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二)在校园中言语粗鲁、在学生面前吸烟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在工作日饮酒,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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