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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 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5/4/15 15:02:04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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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榕教人〔2015〕45号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5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
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市直学校、市管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5〕26号),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评审工作
(一)推荐人选
省里下达我市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数140名。我市扩大推荐名额至187名,按县(市)区、市直学校空缺岗位(截止2015年4月30日)情况分配推荐名额(见附件1)。各县(市)区应在学校现有空缺岗位范围内推荐人选。
(二)推荐评审
1.学校(含单位,下同)应将标准条件、推荐评审等政策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2.学校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内公示,学校应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
3.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学校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市直学校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县属学校推荐人选经当地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及申报材料的审核评议,合格的按省里推荐人数择优推荐。市职改办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推荐人选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按省里下达的推荐人数等额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评审工作
(一)评审对象和条件
1.评审对象
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由人事代理机构委托相关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2.评审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评审人员应具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规定的评审条件。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规定执行。
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根据教育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精神,被国家评定为“优课”的可视同一次省级公开课,省级评定为“优课” 的可视同一次市级公开课,依此类推。
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合格通知书按当年发证时间起计算使用3年,当年取得当年可以使用。
上一年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推荐人选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学校应先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核岗手续,岗位空缺情况核定至评审当年的8月31日止。核定后根据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教师空缺岗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在上述两个部分竞聘(评)人员少于空缺岗位数的情况下,市直学校若需将空岗调剂使用,可由学校提出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各县(市)区是否将空岗调剂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但30%部分的空缺岗位最多只能调整出50%,学校应留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空间,以鼓励优秀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按教师空缺岗位等额推荐评审,评委会应严格把关,评审淘汰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
三、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按照《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申报、竞争推荐、公示、呈报、评审等各环节工作,不断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切实将教学能力强、水平高、群众反映好的教师选拔出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认真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要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三)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执行,各单位应在报送材料同时按所报人数缴清评审费。
四、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报送材料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申报人员要按材料清单要求将报送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并打好目录、编好页码。因材料不齐全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一)材料报送时间
1.2015年4月24日前将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2.2015年6月29日前将初级教师(含职专)评审材料报送至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3.2015年9月21日前将市评中、高级教师材料报送至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4.县(市)区评审的中级职称报送时间由各县(市)区安排,县(市)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评审计划送到市职改办备案。
(二)材料要求
1.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清单(见附件2)装袋。
2.市评中、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按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材料清单(见附件3)要求装袋。
3.各单位按清单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另行装袋。
(三)业务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下载。
 
附件:1.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2.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清单
    3.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材料清单
4.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5.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花名册
6.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
7.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
8.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9.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10.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11.福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或薄弱校任(支)
   教情况登记表
    12.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表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
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送审材料清单

 
单位提交:
(1)评审委托书;(2)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附件7县区人事部门加盖公章);(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1份(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4)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5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5)关于×××同志评前公示情况的报告;(6)县(区)农村学校界定情况的报告(由县区教育局提供)。
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将申报人员晋升职务简明表(3份)、送审论文复印件2份(其中一份隐去单位、姓名、标明发表时间、CN刊物须提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检索页、电子期刊下载页)、送审论文电子文档另行装袋。
 
个人提交: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附件8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复印无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复印无效)
3.晋升职务简明表5份(附件9或10)
4.个人基本材料(装订成册)
(1)承诺书;(2)身份证;(3)教师资格证书;(4)学位学历证书(在职提升学历的,须提供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或干部学历变更表);(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6)近5年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7)《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附件11,含农村学校);(8)近5年教学工作量证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证明须注明任学年、班级、周节数、年节数);(9)近5年学生满意率证明;(10)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教育局公章,如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优秀或担任班主任等须提供当年年度考核表)(11)任职期班主任工作证明(由德育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证明须注明担任的学年、班级);(12)行政职务任命书或证明材料(540人以上的完小中层干部须由当地教育局出具证明);(13)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考试学科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5.教学工作材料
(1)教案(申报高级教师须提交2014—2015学年上学期教案,教案须经学校教务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2)任现职期间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证明及内容等材料。
(3)开设选修课(校本课程)、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证明材料。
(4)申报高级教师须提交学科循环教学证明。
(5)申报高级教师须提交近5年每年不少于5次的听课或教研活动记录。
6.教科研工作材料
(1)论文。刊物原件(注明送审论文,汇编本必须规范并盖汇编单位公章、论文复印件1份(隐去单位、姓名、无须加盖学校公章、CN刊物须提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检索页、电子期刊下载页)。
(2)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任务。承担课题研究材料(申请书、立项证书或批复、研究成果、结题证书),教育教学研究任务证明及内容材料。
7.示范引领材料
(1)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协议书及证明材料。
(2)送教送培下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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