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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防范校园性侵主体 责任规定的通知
2020/1/6 15:11:55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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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幼儿园,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福清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落实防范校园性侵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清市教育局

                                          2020年1月2日

 

关于落实防范校园性侵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杜绝校园性侵犯罪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通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体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定,落实防范校园性侵主体责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性侵犯罪”指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幼儿园教职员工性侵害在校学生犯罪。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责特殊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司机、保洁员等经常接触在校学生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防范校园性侵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别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校园性侵犯罪责任主体,保护在校学生免受校园性侵害。

(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法治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关注重点对象,对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每学年初,向新生家长送达《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给家长的一封信》,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

(二)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建立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招录和聘用工作人员时,需要经过严格审查,严禁录用有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新聘任的教职员工入职,均需要签署《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承诺书》,知悉应当承担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严格管理教职员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

(三)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学校寝室、教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加大巡查,扫除监控盲区。

(四)明确在校教职员工责任义务。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发现性侵犯罪或线索时,均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侵害,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中小学、职业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其他教职员工教育、保护在校学生责任及报告、配合调查等义务。

第六条  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一)妨碍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

(二)对已发现的教职员工性侵行为处置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互相推诿;

(三)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多次出现校园性侵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五)怠于履行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职责,造成校园性侵案件发生;

(六)其他失职渎职造成校园性侵案件发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免予问责:

(一)已经充分履行职责;

(二)因下级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其难以作出正确决策,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难以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教育局对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防范校园性侵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各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校园性侵犯罪责任主体。

第九条  发现校园性侵犯罪或线索时,市教育局应当会同学校对案件性质及其危害后果、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经调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情况,应依法依规视情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履职行为,综合运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线索移送、立案监督及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防范校园性侵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清市教育局                              2020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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